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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明星遭人用隐私视频勒索,张继科为何是「证人」而不是「被告人」?如何从法律角度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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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明星遭人用隐私视频勒索,张继科为何是「证人」而不是「被告人」?如何从法律角度解

发表于 2023-4-4 11:29:16 阅读模式 正序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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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“有关前乒乓球国手张继科借钱欠债及传播前女友隐私视频”的传闻持续发酵,针对此风波中涉及的法律问题,南都记者也专访了盈科粤港澳大湾区刑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,盈科(广州)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丁一元,他对此事件里的几个热点争议话题做了专业法律解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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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都:张继科被记者李微敖曝涉赌,并通过传播前女友的私密视频来借钱还赌债,如果此事属实,他在其中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?

丁一元:首先,针对其涉赌行为方面。若需要承担赌博罪的责任,需要从主、客观两个方面来综合判断。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出于直接故意,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,且数额较大。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。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理,但不宜认定为犯罪。

其次,传播他人私密信息要钱方面。问题的关键是:隐私视频的内容。《民法典》第1032条第二款规定,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但要区分一般隐私视频和含有淫秽信息的隐私视频。

在正常男女朋友关系中, 如果未经得同意,而是采用**的方式,一方面如果是一般隐私视频,比如说他人正常的生活状态,不涉及《刑法》所调整的范围,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发送他就是一般的侵权行为;另一方面,还可能触犯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。

但如果是有拍摄并散布他人私密部位的隐私视频,有可能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

综上,如张继科向他人发送(或提供视频)属实,则构成民事上侵权行为;如主观上想让他人拿前女友私密视频去威胁、要挟前女友要钱(代偿赌债),涉嫌共同敲诈勒索。

具体法律依据为:《民法典》第1032条、第1033条;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8条;《刑法》第274条敲诈勒索罪、第364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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